问题 | 特殊情况下如何行动? |
释义 | 特殊正当防卫仅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对非暴力犯罪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对于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是否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要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生命与重大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也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在防卫人已制伏杀人犯的情况下,继续防卫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规定。 法律分析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结语 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非暴力犯罪和一般违法的暴力行为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要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非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行凶指的是暴力犯罪中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情况,一般重伤不包含在行凶之内。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也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对于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特殊正当防卫应严格限制。此外,特殊正当防卫还必须符合其他正当防卫的条件,如在杀人犯已被制伏的情况下应停止防卫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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