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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义的征途——法学博士后的诉讼手记(27)
释义
    【我的讼No.124】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是一家商标事务所,做商标买卖的居间生意,但是它不让买家和卖家见面,其实又不同于普通的居间业务,倒像早期的房产中介生意,故极易导致纠纷。
    当事人在得知买家求购及卖家出卖信息后,联系卖家,谈好价格后加价卖给买家,并收了买家的钱。不料卖家反价,要求加钱,当事人见加钱还在价差空间内,同意;卖家见当事人比较爽快,再次大幅加价。当事人不可能亏钱居间,商标交易无法进行。
    买家是上海的公司,到广东起诉卖家及当事人,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卖家说他未同意交易,他的签名均是当事人冒签的。他从外地赶来应诉的目的估计是想与买家直接见面,谈成商标转让的事宜,买家起诉的目的可能也是如此。后来,经过笔迹鉴定,卖的签名确定系伪造,买家的诉求被驳回。
    不过,买家显然不会就此善罢甘休。
    【我的讼No.125】居间合同纠纷案
    这个案是上个案的延续,上海公司输掉官司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次的案子就显得比较复杂。
    该公司首先以缔约过失责任起诉,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一看,显然不符合缔约过失的特征,因为不管如何,当事人与买家之间的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而缔约过失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或者虽成立但不生效,本案没有适用的空间,我根据自己的理解提交了答辩状。
    法官看了以后,也觉得原告的诉求有问题,找原告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会被驳回。原告遂把案由改成合同纠纷,增加了解除合同的请求,请求赔偿损失50余万元。法院在判决中再次明确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并判决当事人赔偿5万余元。
    记得本案的法官比较年轻,业务似乎不熟。我提交第一份答辩状,说本案的案由不正确,他同意我的看法,他认为是买卖合同纠纷,因为涉及商标买卖。他的这种理解确实让我很失望,我后来一再在法律关系上说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理解有误,法官似乎对我也很不爽。
    不过不爽归不爽,他还是在判决书中认定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律师的全部代理工作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说服裁判者,因此,律师的专业和耐心非常重要,因为大部分的裁判者其实是不太有耐心听律师说话的,尤其是双方的观点不一致的时候。你必须说得很有道理,还得十分有耐心。
    作者:周晓明,经济法博士,法学博士后,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股权、争议解决、计算机及数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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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6: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