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上标明是劳务合同,所形成的不一定就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