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预收受理费是合理的。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 申请破产 清算。第二,驳回 管辖权异议 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 诉讼 资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