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失踪不到庭怎么处理被告?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原告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起诉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了对婚姻的期待,以此为由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在情理之中。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另一方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按缺席判决离婚。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满2年,另一方直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缺席判决应当慎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踪未满两年,难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失踪未满2年,就判离婚,属于实体错误;此种情况应当说服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不撤诉,应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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