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酒后驾车不得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处罚自酒驾被引入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如果情节明显轻微,仍然不能定罪处罚,如果情节明显轻微,当然,体内酒精含量不太高 酒后驾车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妨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 酒驾案件的审理标准有四项,包括根据酒后驾车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重刑不得超过15日的刑期。情节、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和罚款的具体数额。 从内容上看,本审理参考仅是本院从量刑规范角度对一审酒驾案件的量刑参考意见。 但是,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后,实践中对于不需要处罚的轻微情节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审理参考文献并未提供这部分的指导。 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就出台了酒驾案件的最新规定。 归纳起来,有六种比较轻微的情况,包括搬车位、看病、睡觉休息、酒后驾车、还没有开车。 暴露型,酒驾追尾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