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五、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七、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八、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