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诉讼案件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作为环境污染受害人一方,在诉讼中只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即完成举证责任, 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2.被侵权人的损害; 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而污染者要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如下事实: 1.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3.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4.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