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待遇 |
释义 |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待遇如下: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2、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还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他们就业。在相应的岗位和相应的期限内,同样给予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是:1、由于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2、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如果是属于上述所注明的就业困难人员,那么可以向有关政府就业培训部门申请帮助。符合下列人员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4050”失业人员:界定时间为申报时上年度12月31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并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经县总工会认定并持有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4、城镇残疾的失业人员:经劳动、民政或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5、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双方均失业家庭、单亲失业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中的失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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