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是公司财务还是个人 |
释义 |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不具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的属性。原始股只要是合法所得就属于个人财产。 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不知的规定 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为此,公司法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以此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存续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息息相关。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为此,公司法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以此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所持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听取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人数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样既能够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的财产处分权。 二、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可不可以 可以。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 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若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在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张志胜律师认为,此处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而受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应当由显名股东承担。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冲突时 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或约定,那么这个协议或约定与普通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如债权债务契约、信托契约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