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转为民间借款的裁判方向研究(附案例) |
释义 | 导读:商业迅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生的法律行为,投资转借款就是商业模式迅速发展的产物,投资和借款在本质上存在根本的区别,现在笔者通过权威的案列解读投资转为借款的司法导向。 一、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 (一)投资款系一种商业行为,其核心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用民间的话语就是投资失败,钱就拿不回来了,投资成功则就享有分红。所以投资类似是一种射幸行为,有很高的风险。 (二)借贷行为多为种资金拆借和周转行为,核心是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无论借款人经济情况如何变化,依然要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 二、投资转为借款的认定 很多时候当投资在察觉投资可能失败的时候,为了降低风险,就要求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出具借条。这就是投资转化借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其实对于借款转化为投资裁判方向是参吃不齐,更多的法院是直接以借条作为依据,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依据借条,借据等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在各地中院及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中大约形成了一种裁判主流如下: (一)是在投资行为结束后,双方经过清算后对投资款,分红等转化为借款,此时属于双方在投资后达成了新的合意,原投资行为已经结束,所以认定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投资者以借款予以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是在投资行为尚未结束,公司未经清算即向投资者出具借条,欠条等,因为投资后的财产即属于公司财产,未经依法清算即以借款的行为将投资者的投资款予以归还,实质上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三、主要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以民间借贷案件为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以双方不属于民间借贷予以抗辩,法院要依据基本的事实关系予以审理,如果投资者取的借条系未经依法清算达成的债权协议,则应当依据基本的投资事实予以审理。 四、案例分析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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