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2、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