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4月份社保什么时候扣费 |
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和个人每月20日至月底最后一天为扣费期,所以大家要每月20日前在缴纳社保费用的账户中存入足够金额。 深圳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资料: 1、《深圳市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申请表》(通过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办理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有关政府文件或批文(机关事业 单位)/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在非工商部门登记 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他由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等证明文件(其中属于宗教事务部门的还需 出具教职人员身份证明及其他规定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加载了统一信用代码证的,此项无需提供);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 5、经办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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