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期间只能享受生育津贴,不能享受工资待遇。 生育期间的工资,由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发放的。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相当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 生育医疗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费用、生育分娩费用(生孩子当次)。产检费用和异地住院分娩费用需要通过单位手工报销,本市住院生育费用在医院实时结算。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生育险待遇不受户籍限制,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如果在异地生育,其相关待遇按照参保地政策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