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工伤可不可以申请赔偿精神损失 |
释义 | 工伤保险待遇不包含精神损失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后的补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分析 不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精神损失费一说。工伤后的补偿项目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中的精神损失:申请条件和赔偿范围 工伤赔偿中的精神损失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申请赔偿精神损失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职责相关。其次,精神损失必须由工伤直接导致,且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持续性。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据。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然而,赔偿金额的确定会受到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的影响。因此,建议受伤员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包含精神损失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后的补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精神损失赔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据。建议受伤员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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