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流动受限. 断续工作.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0平方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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