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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登记
释义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知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变动的情况。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后,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强求当事人登记。这样规定,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一是,农民承包的是本集体的土地,聚集而居的农户对承包地的情况相互了解;二是,互换限于本集体组织组织内部,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的情况也比较少;三是,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并交纳相应的费用,会增加农民的负担。与此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如果未将权利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他人可能因不了解权利变动的情况而受到损害。因此,本法将登记与否的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承包户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较妥当。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人备案。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改变,不是原地块承包义务的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履行互换后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第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避免因此而打乱不同农民集体的土地权属。所以,承包人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哪些手续
    所需手续与步骤如下:一、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发包方同意后,由承包方依法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二、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可以向发包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合同格式如下:(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土地出租时是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出租时,不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当事人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的,只是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其他的权利还是应当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可以看出当事人将土地进行互换或者转让的,才需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只是出租的,不用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可由当事人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内容由 陈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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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1: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