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
释义 | (一)调查登记阶段。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处理。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面积予以补偿,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店面的认定处理。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证等载明为商业用途的临街道第一层房屋,按店面进行补偿。 (2)房屋产权证没有载明或有载明后改变用途的,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并在经营,于2002年7月1日以后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交纳了税费的,经认定小组认定后,征收时可参照店面标准适当予以补偿;其余房屋按原房屋性质进行补偿。 (3)虽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但征收时处于停业状态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与处理。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潋江镇政府及所辖居委会等单位调查认定。 (1)对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未经登记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上自建的房屋,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可参照有产权主房屋进行补偿。 (2)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建、国土等部门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或未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在公房用地内搭建的房屋,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均视为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经产权人同意的(提供相关证明),按照附属房的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二)宣传发动阶段。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签订征收协议阶段。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告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订序号。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及选房序号。 5.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约定给予被征收人过渡与安置。 6.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一、企业产权有纠纷是否能拆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部门会对房屋的产权进行调查,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也可以进行拆迁,进行补偿时对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保全,确定房屋权属后再将拆迁补偿款给被拆迁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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