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活动。从鼓励交易、活跃市场的角度出发,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均应允许其自由转让。但是,国家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兼顾各方利益出发,对债权转让的范围也相应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即,按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只应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如果权利人将此类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使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难以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此类债权,法律规定不能移转。(比如:根据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选定的债权或者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和单独的从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能转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约,无权进行债权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但是,合同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法律有规定限制转让时(比如,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分的权利,存在于合伙经营组织的权利,等),当事人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