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具体申请方法如下: 1、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由其代理人提出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3、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4、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法律援助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是经济困难,即是低保户、贫困户及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公民。 二是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民事案件包括下事项: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的; (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