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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释义
    总体来讲,房屋征收活动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八大项: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
    一、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来实施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企业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续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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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3: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