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划分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等级的依据是该液体的燃点、燃烧速度以及是否爆炸。易燃液体分为Ⅰ级,即初沸点小于等于三十五摄氏度;Ⅱ级,即初沸点大于三十五摄氏度且闪点小于二十三摄氏度;Ⅲ级,即闪点大于等于二十三摄氏度、小于等于六十摄氏度且初沸点大于三十五摄氏度。 法律客观: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