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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手记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释义
    (注:此案例系郭立锋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基于相关规范,做一定程度的文学化处理。)
    
    一、案情梗概
    燕赵之地,马某,富有计算机知识,酷爱上网玩扑克类游戏。
    当时,有人兜售一种攻击程序。
    马某很好奇。试用了一下。于是,发现一个规律。
    如果游戏中,攻击一下某众扑克,系统会崩,恢复后,自己的金币会变多。
    这个发现,很意外。
    深夜,马某又试了几把,收获金币若干。喜。
    不久,某日,来自北方的警察到了,马某被带走。
    涉嫌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悲。
    此罪,不轻,是以五年为分界线的罪名。
    有人曾云,悲喜交加,人生常态。遇事,别怕。
    人活于世,责任重大。毕竟,都是上有老,下有小。
    遇事自救,自然之理。
    关键是,结果要公正、合理。
    
    二、律师介入
    马某心急如焚,辗转慕名找到本律师。
    家属,不懂计算机,一头雾水。
    办好手续,以最快的速度会见,搞清楚案情,是首要任务。
    
    
    三、会见
    会见中,马某承认,事有,但自己感觉没那么严重。
    问:你用的什么程序?
    答:比较原始的DDOS。
    问:攻击原理?
    答:流量型攻击。
    问:你知道什么叫严重?什么叫不严重?
    答:不太清楚,就是玩了几把,总共才赚几百元。
    本律师告知:把事情详细经过细致描述,不要有任何遗漏。
    马某详述之。
    依照法律,本律师判断,马某所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点位在于:
    1、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
    2、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用户的数量。
    3、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累计时间。
    此三点,马某无从知晓,需要根据证据研判。
    会见时,向马某普法,再三告知其维护自身权利所必须知晓的事项和要点,可能遇到的情形等等。
    必须确保,马某在参与本案证据链形成过程中,能做到实事求是。
    其实,这个挺难的。
    其后会见中,多次疏导其心理,举例说明汉语的歧义情形……。
    其间,申请取保候审被驳回。这个在意料之中。
    其间,曾与某众公司沟通谅解的事,被强硬拒绝,称要求重处。
    
    四、阅卷并提出意见
    卷中,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比较严重。
    本律师经阅卷并与马某沟通,认为,马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于是,本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存在重大无罪可能。理由如下:
    1、某众公司报案时涉嫌攻击的IP地址有多个,与马某有关的只是其中一个,本案多因一果,多因之间无主客观联系,因此,因果关系必须考虑。
    2、马某供述攻击某众两次,总时长5分钟左右。某众报案称前后两次被攻击共约十分钟,考虑上述多个IP, 在没有任何客观数据和分析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仅凭某众公司单方描述不足为证。
    3、此次攻击系DDOS流量型攻击,经多方咨询专家,此种攻击无法更改系统逻辑,停止后对系统运行没有影响。
    4、DDOS流量型攻击防范措施就是在防火墙进行备注或更改规则,耗时不过数分钟。因此,某众所称关闭服务器毫无必要,请外来专家进行应急处理也没有必要。实际上外部专家到场也没有什么工作可以做。该专家证言中,丝毫没有提到自己在现场做了什么工作,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应急确认单上看,此人协助某众公司进行了取证工作,但这不属于直接损失。
    5、实际上服务器是否关闭,仅凭某众的陈述不能定案,且毫无关闭服务器之必要,其必要性应当在某众公司提供相应数据、游戏架构、安防措施、与第三方的相关协议等资料后进行司法鉴定。即便是某众关闭自己服务器,也是主动为之,其更多的是出于商业考虑而非技术应对,属于自己主动造成的,与攻击无关。
    6、至于IP封闭,一是没有联通公司的证明,出具证明的公司与某众公司是合作伙伴,具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缺乏说服力。再者,12G的攻击流量不可能对联通有任何影响,IDC机房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在没有客观数据支持的情况下真伪难辨。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的攻击行为,根本不足以使某众服务器不正常运行超过15分钟。某众公司刻意渲染、拔高本案事实,意图制造影响力,但司法不能为其左右。应当实事求是。
    7、某众公司查询自己的数据库,得出每年570多万注册用户,当月80多万注册用户,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首先,数据库的管理权限在于某众,其随时可以增减数据库的内容。其次,数据库中的用户是某众成立近二十年的数据库,里面有大量的重复用户、僵尸用户,虚拟用户。某众为活跃游戏气氛,数据库中存在大量自己创造的机器人用户,这些机器人每日参与游戏,吸引玩家。真实注册用户的数量不得而知。再次,据马某交代,某众A扑克游戏玩家在高峰时,包括大批机器人在内,也不过2000人左右。某众出具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第四,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用户数量,应当是攻击时的实际在线用户数量,退一万步说,按照注册用户数量,也应该查明攻击时(那一个小时)真实活跃用户的数量。某众按年、按月计算出来的用户数据没有法律意义,更何况这个数据本来就是不可靠的。
    8、某众所称的直接损失中,包含取证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9、马某涉嫌犯罪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某众公司的所谓损失是否确实存在并能够经受司法鉴证,是否仅与马某有关还是其考虑商业目的主动为之,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存有很大疑问,马某的行为有较大的达不到犯罪标准的重大可能。
    
    五、案件依法退侦及本律师发表的意见。
    本律师研究补侦卷卷宗后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理由要点如下:
    1、退补之前,某众坚称当日凌晨7点才恢复正常服务,而补侦卷中的材料显示其A扑克服务在当日3时4分就已经恢复正常服务,某众也随之改变说法。那么,辩护人请问,之前为何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伪造证据误导司法机关?实际上,某众自称的影响游戏的时长问题,根本不存在,高倍场游戏维护是某众出于商业目的自行造成状态,下面会有详细说明。
    2、某众在补侦卷中有一个证据材料清单,其中提到,遭受攻击后曾发布《维护公告》,这个公告在何处?辩护人在卷中并未发现,为什么隐瞒?经询问马某本人,马某说在当日零点四十分左右,某众间隔三分钟发布了两个维护公告,第一个维护公告的大致内容为:“由于服务器异常,游戏停服维护”。第二个维护公告的大致内容为:“由于服务器异常,针对××场、××场、××场(注:A扑克专门用于赌博的高倍游戏场,进入游戏的人需要携带的游戏银子为500万至1亿之间)进行维护,受影响的玩家门票会在随后补偿。”实际上,当日零点42分,DDOS攻击早已停止,某众游戏已经恢复正常,之所以要对高倍场进行维护,是因为里面涉及较大金额的赌博,某众担心数据外泄或丢失,但这些与DDOS攻击毫无关系,也不可能产生因果关系,如果某众的安全部门看不出马某属于流量型攻击及与数据安全无关,那么,这个部门就可以解散了,因为在业界这是常识。可见,继续维护高倍场是某众出于商业角度的考虑,与马某的行为无关。
    之所以说当日零点42分某众的A扑克游戏已经恢复正常,是因为在预审卷第3卷中有马某fdgfd4343账户的登录日志,这一日志显示,当日零点42分,马某已经可以正常登陆A扑克,证据十分确凿。但某众提供的经公证的数据显示:当日凌晨1时、2时游戏人数都是零,这明显是作假,某众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修改删除了相关数据。因为马某本人当日的登录日志可以确证凌晨1时、2时游戏人数不可能是零。而且马某本人简称当时反复登录A扑克,并观看他人游戏。某众公司隐瞒伪造证据的行为,是违法的!
    之所以提到上述两个维护公告,是因为这两个公告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可以证明当日零点42分某众游戏已恢复正常。其后,某众的行为与马某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补侦卷中凌晨一时许的投诉电话都是高倍场用户打来的,此时游戏停服是某众的自主行为。
    两个维护公告是重要证据,现却不在卷宗之内,恳请检察机关依法自行调取,我们认为,唯有检察机关可以信任,我们信不过其他机关。
    3、补侦卷中,某众称当日凌晨2-3时公司委托北京某公司进行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措施,这是在撒谎,伪造证据。当日凌晨42分,马某就可以正常登陆某众A扑克并观看他人游戏,且马某查询了游戏IP地址,发现某众已经将服务器IP切换修改至上海,所以A扑克游戏的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措施与某公司的工程师毫无关系。某众把这些工作与某公司联系起来,主要是为了解释自己支出的费用。但外部专家的出现,常理分析应该是为了确证赌博游戏数据安全性,如果这个人真的存在的话。但他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丝毫描述,为什么?原因检察官很清楚,他不敢说又不想说谎。请检察官依法传讯此人,问清其工作内容。
    关于某众切换IP问题,我们有证据线索提交,请检察官自行核查。马某的电脑已扣押在案,该电脑上有证据。马某电脑桌面上有某众客户端图标,点击此图标一下,再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属性,就出来一个对话框,,点击“查找目标”,就进到了一个文件夹,这个文件夹就是某众客户端文件,然后找list.txt文件,通过鼠标右键查看其属性,就可以看见创建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晚于某众切换修改IP的时间,打开这个list.txt文件,就会发现某众当时切换修改的上海IP地址。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恳请检察官依法调取。
    4、补侦卷中,某众补充了经公证的服务器维护历史记录,但内容过于简单,很多问题被掩盖了,某众为了减少自己的矛盾之处也刻意掩盖问题。辩护人认为,应该依法调取其服务器维护的详细日志文件,这些文件可以详细说明服务器操作维护的详细内容,可以说明攻击停止后某众很快恢复了游戏服务,这些和上述专家无关,可以说明本案许多重大问题,可以还原事实真相。恳请检察机关依法调取。辩护人担心,某众会删除这些文件。因为证据表明,当日1时、2时的游戏数据已经被某众删除。
    5、补侦卷中某众提供的手机截屏图片,应当提供0-7时全部的内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的部分内容,提供全部内容就会发现事情远非某众描述的那样,就会发现某众的A扑克游戏早已恢复正常。某众为企业目的如此提供证据,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6、关于某众的直接损失问题。实际上,在遇到DDOS这种古老传统攻击的情况下,通过防火墙一键操作就可以在10秒内完成攻击IP的屏蔽,防火墙也可以做设置,自动化过滤。某众有自己的安全部门,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聘请外部专家的必要,实际上某众请专家解决的也是另外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个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及其必要金额,有必要委托中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能说某众说多少就多少,更何况某众自称这一费用还包括取证的费用。据专家说,该公司服务费每日是7000余元。这次某众自称游戏当日凌晨3时4分就已经恢复正常服务,即便认可专家两点到达,其仅仅服务1个小时零4分钟,费用应该不过千元。不可能服务一个小时收取一天的费用,退一万步说,收取一天的费用也不能达到犯罪标准。另外,辩护人怀疑这一费用是否真的产生及其对应项目。请依法调取该笔费用的银行流水及会计账目。卷中证据,除了某众提供就是其合作伙伴提供,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就不可信,何况现在证据显示某众在造假,就更不可信。
    7、补侦卷中《关于某众公司遭受DDOS攻击后修复IP及维护的过程说明》这一证据,某众说其工作人员和某公司的人一起共同采取了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等应急措施。实际上,这些事情都是某众的工作人员做的,而且在零点40分已经完成,而所谓的某公司的专家是凌晨两点才到达的。经咨询技术专家,游戏IP修改、数据及配置恢复没有技术含量,IP切换及游戏网关复制并更新客户端LIST总共最多需要五分钟,实际上,从马某的登陆日志来看,的确如此。且,经核查后的马某电脑数据可以很清楚地把切换IP时间及IP地址展现出来。某众的谎言不难戳破。
    在这份证据中,某众竟然称针对这种流量型攻击,某众工作人员将切换后的服务器IP修改为星X公司提供的高仿IP。而实际上,X公司是在案发后才和某众发生联系的。如此拙劣的谎言,某众把公章盖在了上面。可能是撒的谎太多,仓促之间,某众没有细细梳理,致使出现疏漏。
    可见,某众公然造假,其缺乏基本可信度,其为实现不正当商业目的,滥用技术和信息优势,非法误导、利用司法机关,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侵犯神圣的公民自由权,理应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
    8、补侦卷证据显示,某众A扑克游戏人数很少,根本不能达到法定定罪标准。所谓的损失根本站不住脚。因此,辩护人认为马某无罪。加上,某众公司报案时涉嫌攻击的IP地址有多个,与马某有关的只是其中一个,本案多因一果,多因之间无主客观联系,因此,从因果关系考虑,马某也无罪。
    六、检察机关基本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也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提出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指控。
    本律师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如下:
    1、公安部曾对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答复:“以“A扑克”游戏……,应当认定为赌博。”
    2、某众公司所经营的A扑克依法涉嫌赌博犯罪行为,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对象。
    3、某众公司的损失于法无据,加之,本案多因一果,多因之间无主客观联系,指控马某破坏生产经营罪,马某行为与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存在重大疑问的。
    
    
    七、结论
    本案检察机关仍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经辩护,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几经争取,刑期实报实销,判完很快就出来了。
    八、感想
    这个案子,马某自己和家属是满意的。
    业界,可以说,这是个成功的案例。
    但,本律师有常浮于心头的遗憾。
    可能,世事难以周全,律师,可能终生都要与遗憾相伴。
    国法森严,学法、守法,人生方得安宁。
    自由,是难以用语言表达的珍贵。
    弥足珍贵的是,本律师的开导,老马听进去了,经此磨难,不仅没有沉沦,反而诸事越来越好。
    郭立锋律师
    2023年3月述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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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