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工十四个不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明火是一种引起燃烧、爆炸的常见激发因素。按化工企业防火防爆的特点,对使用明火要严加控制和管理,对必须在生产厂区动火的动火作业,首先要办动火手续,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另外,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化工生产区域内是有毒有害物质密集的地方,进入必须熟悉有关安全制度及生产操作、设备及环境。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企业。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职工在公司上班时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指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只在上班集中精力,才能掌握本职岗位责任目标,随时注意设备运转、上下工序之间工艺物料平衡和不同的状况,调整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安全生产。诸如上班时间看杂志、串岗闲谈等干与生产无关的事,会造成事故发生。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酒能刺激、麻醉人的神经,这是人所共知的。喝酒能使神志不清,丧失正确处理指令的能力而导致事故发生。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由于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性液体的去污能力强,长期以来被用作清洗剂,但往往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用汽油擦洗设备、衣物和用具是很危险的,禁止使用。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是对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安全,防止伤害筑起的第二防线。日本人把穿戴好防护用品,称为“人的安全化”。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生产中常用的安全装置主要有:防护安全装置、信号安全装置、保险安全装置、联锁安全装置等是为了保证正常生产,预防人身、操作和设备事故必不可少的器件。它不仅要齐全有效而保证灵敏可靠,而且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核对,调试检验。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操作生产设备、工具须具备专业技术。不了解设备、工具的性能就动用或者虽然是自己熟悉的设备,但由于不当班,不了解工作现状和现存缺陷动用设备而发生事故者亦不在少数。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化工生产设备与一般的设备不同,检修前需要拆除保温填料,与生产系统隔绝才能清洗置换设备内化学物质。同时一边生产一边检修,检修危险性大。如不按规定办理检修作业证、停送电联系单等各种作业票证等就会发生事故。检修中的事故,占所有化工生产事故中有较大比例。 10、停机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化工生产设备都相互连通,又很高大笨重,尤其在停机后,内部情况多有异常变化,安全措施不落实,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必须按开车程序全面检查后确认无误,才能启动开车。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得登高作业 我国规定一般离地2m以上属高处作业,栓好安全带,一旦有坠落发生,可保护作业者生命安全。脚手架、跳板是登高作业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它牢固与否,对高空作业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人们都知道石棉瓦是一种轻型建筑材料,不能承重,只能用于临地建筑和防爆厂房的泄压顶盖。因此在石棉瓦上作业需固定跳板,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移动式电动工具使用广泛,易产生漏电现象。触电保安器是为了防止漏电触电的保护仪器如果在系统中出现漏电或触电事故,可以立即发出报警信号,迅速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人身安全作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无证作业属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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