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的第一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所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处罚应当都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不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当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托运人也不能完全免除对货损发生的责任。 所以,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准假不符的事实知情的,托运人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运人责任险 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首次成为客运企业的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开发的,一款针对从事道路客运服务企业,用于分担客运意外事故赔偿风险的专门险种。承保的是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包括运输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等。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periodofresponsibility),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致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货,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原因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且承运人对此不能免责,即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事实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届满之后,承运人仍应对灭失或者损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