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批准逮捕,如何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
释义 | 社会无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不予逮捕。具体情况包括:缺乏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危害行为;采取其他措施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释放嫌疑人,并进行相应的说服教育。 法律分析 一、对社会无危害性不批捕后有哪些法律规定 (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4、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在我国的犯罪案件的办理中,相关的当事人如没有具备相关的社会危害,或者相关的条件时,公安机关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释放,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对这类案件嫌疑人进行相应的说服教育。 结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社会无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这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以及无法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可以采取其他方法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情况等。在我国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这类人进行释放,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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