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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里的赠与可以撤销吗?怎样才能撤销呢?
释义
    按照规定结婚登记后,就有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应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幸福同享、难关共度,而日常生活中最大变化就是从婚前说得最多的“我的…”变成婚后的“我们的…”,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一方为了表达对另一方的感情和信赖,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或者父母为了帮助夫妻减轻小家庭刚成立后的经济压力也会赠与财产,那么,婚后赠予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述(最多18字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该房产为其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子归于双方财产。离婚时则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有房产以成婚为意图,在婚前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姓名,视为赠与,该房产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案例:
    A与B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C。2015年7月,B以女儿C的名义与M公司签订《房屋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M公司将一间商铺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C,合同总价款为66万元,首付43万元,余款23万元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时再支付。合同上的C签名系B代签。C对此表示接受。B向M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同年11月,A与B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A以B用C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未经A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一、撤销B与C的赠与合同。二、依法分割B已支付的房屋首付款43万元。
    综上所述,婚后赠予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在登记前反悔的可以撤销,已公证的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单方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没有登记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的遵其表示。
    婚姻是共同抵挡风雨是认同彼此之间的爱,赠与同样也是这样,但往往幸福美满的生活也会因感情破裂而走到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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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