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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费用和清算费用有什么区别
释义
    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后者是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原因而发生的。换言之,破产债权产生于企业破产清算之前,而破产费用产生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优先拨付,破产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一、他人占有的破产财产怎么取回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一般取回权时需要注意:
    1、取回权的行使须有时间限制。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未行使取回权的,视为放弃行使取回权。破产财产分配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拿走财产。
    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清算组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后,方得取回。
    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就不能再要求取回价款,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原物的售出或灭失,使取回权消灭,转化为破产债权。但是,如果原物是在破产宣告后被清算组售出,则取回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归还所收物款,不必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二、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须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三、破产债权审核的主要内容
    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债权的申报问题,现行破产法无规定。按照法理,应为可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在所为之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如何有效的申报破产债权,争取得到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保护自身的重要途径。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有: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债权的计算。
    5、对破产债权的重复申报的审核。
    6、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还有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一般出具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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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5 14: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