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申请老人监护权 |
释义 | 老年人的监护权申请应遵循民法典规定。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条,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担任监护人。若争议产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前,需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可由相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监护人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如何申请老人监护权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一般由配偶、子女作为监护人。如果具有监护权的人都想成为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权申请,一般由配偶、子女担任监护人。如果多个人都具备监护资格且都希望成为监护人,可以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选择。在监护人确定前,如果被监护人的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监护人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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