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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报同伙是否属于立功?
释义
    廖某和几个老乡因无固定收入来源而盗窃,廖某因分赃不均而决定报复同伙张某等人。最终,民警根据线索将张某等人抓获,并缴获赃物。文章还介绍了立功的法律知识,以及四种不能认定为立功的情形和四种不得认定为立功的来源线索。
    法律分析
    李某供述,他真名叫廖某,无业在家。之前在某火锅店当服务员时认识了老乡张某、冉某和陈某,他们都没有工作。四人常一起吃饭、上网、打游戏。由于上网打游戏,导致廖某上班常迟到,不久他就被老板开除。因要吃喝玩乐,又没固定收入来源,廖某和几个老乡只好晚上外出盗窃。他们曾在重庆黔江、彭水等地作案多次,变卖赃物筹资吃喝玩乐。赃物变卖后,团伙老大张某每次给廖某分赃最少,廖某一直耿耿于怀。
    在廖某报警前一日,廖某等人将李某波摩托车偷走后,在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同村人李某波的驾驶证。与以往一样,此次盗窃分赃廖某仍所得最少。廖某心想同样的付出,自己却不能得到同样的报酬,便打算冒充李某波的儿子李某到派出所报案,举报同伙张某等人,报复他们分赃不均。
    得知实情后,民警根据线索将张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iPhone手机一部、摩托车两辆,及营养快线、红牛等饮料30余箱。据民警初步统计,张某等人共作案十余起。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张某等4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还在进一步查办之中。
    法律知识: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结语
    经过警方的努力和廖某的举报,成功抓获了犯罪团伙张某等人。廖某在此案中起到了立功的作用,揭发了同伙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重要线索,帮助了警方侦破了多起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廖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立功表现。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立功的行为对于维护社会安全、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受到法律的肯定和赞赏。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立功行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不能是没有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此外,立功行为提供的线索或协助行为必须对于案件的侦破和犯罪分子的抓捕具有实际作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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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