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受害人仅受伤未构成伤残的情况 |
释义 | 赔偿项目 赔偿依据 计算赔偿数额的合理期间 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 北京高院的标准 相关计算标准的统计数据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 1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所必须的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普通病房一般48元/日 Ic(特护病房)100-120元/日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超过2000元的要纳税,可要求完税凭证)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因致残持续误工的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额计算。受害人固定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3倍的,按3倍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害人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上一年的平均收入酌定。 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 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水平参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报告》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可参见高院解释可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确定护理期限(可能生存年限为: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当前年龄,最低不少于5年)。 )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受害人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及配置的辅助器具等情况具体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确定。 1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一般按其实际收入损失额计算; 2实际收入过高的,参照劳务市场上雇佣临时工的一般报酬标准的3倍以下酌情确定。 3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可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家政劳务市场上雇聘临时工护理同类病人一般应支出的费用计算。 雇用护工费用一般50-80元/日,法院酌定时约60元/日。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目前沿用20元/日,但已更新为50元/日。 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主要看是否有加强营养医嘱 必要的营养费大约20元-5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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