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课题 |
释义 | 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当由医学会完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一、医疗程序参与人申请医疗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请问申请医疗事故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医疗事故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十五日。因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三、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方式为: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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