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审理 分析 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属违反法定程序。 同一房屋征收决定分别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可作区分处理。 第一,土地性质明确可区分。因城市规划的发布或者变更,将原集体土地扩展进城市规划区的,要审查是否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如没有进行征收或征收没有完成的,土地性质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征收完成的,才认定为国有上地。征收完成是以作出征收决定,并已将补偿款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作出补偿裁决为标志。本案中,该征收区块内涉及的集体土地虽已划入城市规划区,但因未经有权机关作出征收决定,故该部分土地性质仍应认定为集体土地。 第二,土地四至明确可区分。根据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和平路区块规划图纸,该区块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涉范围、面积、户数、产权人等均能够明确界定,尤其涉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包括的集体土地,四至明确,且该处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对此并无争议。 第三,法定职权明确可区分。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的法定职权;被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定海旧城改造办公室,具有组织实施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该处集体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决定,被告没有法定职权。 第四,法定程序明确可区分。关于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符合征补条例中关于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规定。但是,关于所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被告在未经依法征收的情形下,直接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时规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与安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第五,法律适用明确可区分。根据征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系依据征补条例规定的职权并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因该处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被告直接征收该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法律适用错误。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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