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 |
释义 | 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释义:本条是对学校与受害学生之间处理赔偿争议的方式的规定。 ⒉学生伤害事故的防止和处理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社会转型与教育机构的职能转变,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形式和内容越来越丰富、多样、普教与职教同校的涵盖与交叉,从行政、法律甚至更宽范围内去保护学生、保护教职员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与人身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校长、教师以及法律工作者的重要工作与任务。 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法律地位:它是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一个立法层次,也是专门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惟一的属于“法”的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的规章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但规章在审判实务中只具有参照的效力。司法解释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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