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计算影响期时应综合考虑新处分和原处分的影响期,执行的影响期应为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并从新处分作出之日起算。本案中,张×的影响期为两年,从2016年7月起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党内法规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应如何计算影响期”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受处分人的角度,应将两次处分的影响期分别计算执行。本案中,张×前一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起算;后一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从2016年7月起算。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