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 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一、造成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分立需不需要进行公告 公司分立需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财产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需要分立的,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具体程序如下: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部分资产分配给另一家或几家新公司,原公司存在。另一家新公司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分立:新设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划分为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注销登记,新公司开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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