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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怎么办
释义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接下来便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了。工伤保险赔偿流程: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一、其他有关工伤赔偿的期限
    1、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4、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6、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7、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二、工伤怎么向单位索赔程序?
    第一步:工伤认定
    1、自事故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人后,1年之内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单位,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如果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4、如果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不服复议决定的
    ,还可以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
    5、医疗终结后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请。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职工及单位。
    7、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8、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即使是不服也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前诉讼。如果职工被鉴定为伤残,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第三步:计算工伤保险赔偿金,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9、认定工伤后,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可以根据工伤具体情况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停职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生活护理费待遇、工亡待遇等。
    10、如果对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即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11、如果与单位因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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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