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子女教育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项:纳税人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房贷利息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项: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项: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500元定额扣除; 医药费用项: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