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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进了一家公司,刚入职签了入职合同,结果马上让我签离职合同,这样是违法的吗
释义
    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民事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此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分析
    个人如果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民事合同,该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是自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就生效。而民事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也是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拓展延伸
    雇主要求签订离职合同是否违法?了解你的权益和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要求员工在入职后立即签署离职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入职合同是双方约定的雇佣关系,而离职合同则意味着提前终止雇佣关系。雇主的此举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解雇程序和赔偿的规定。作为员工,您有权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与劳动法律师咨询,了解个人权益和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雇主遵守劳动法规定,确保公平和合法的工作环境。
    结语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民事合同,合同有效。劳动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民事合同一般也是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法律规定等必备条款。其他事项可约定在劳动合同中。雇主要求员工在入职后签署离职合同违法,可能违反劳动法关于解雇程序和赔偿的规定。建议咨询劳动法律师,了解个人权益和采取的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公平合法的工作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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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