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 请 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关于 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 请 求 事 项 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 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 实 和 理 由 本案贵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为第三被告“ ”住所地位于“甘井子区华东路181号”,但第三被告“ ”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显然没有任何实质性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原告) 公司通过虚列一个住所地位于 区的所谓“被告”,试图争取由贵院管辖本案,是一种故意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的违法行为,贵院应当很容易辨别。 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