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