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补发工资应该分开做账,即计提时可记录为: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而发放时可记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养老金、其他应付款--医疗金等。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