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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如何判断离婚协议的效力
释义
    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在民法典中是有效的,前提是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然而,婚内财产协议存在三类效力限制:免除子女抚养义务、将债务由一方承担、免除夫妻间扶助义务。这些约定并非完全无效,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证明债权人知晓约定等。此外,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特殊情况下,需要积极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免除、对第三者债务的单方承担以及对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免除等三类效力受到限制。对于这些约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和债权人对约定的知情情况。因此,在制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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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