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释义 |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从市以外地区农村迁入,未满3年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2、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要满足什么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情况有哪些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因表现不好或消极怠工被用工单位辞退的; 2、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村民不勤耕作,任田地(山林、水塘)荒芜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未经处理的,或怀孕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4、有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5、家庭人均收入增加,未按规定及时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低保标准待遇的; 6、经常出入歌厅、舞厅、酒店、足浴店、美发店等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进行消费娱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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