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在总则部分(第20条)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旨在约束股东权滥用的条款。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第一款),总括式规定,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层含义(第二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含义(第三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删除了的责任) 一、什么叫股份制企业的倒闭,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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