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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加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上哪些“人”是股东
释义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一、公司法九大诉讼有哪些具体内容
    公司法九大诉讼的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权纠纷;
    2、出资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7、解散公司纠纷;
    8、清算纠纷;
    9、侵权纠纷鉴证。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小股东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诉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有没有权利查账
    股东有权利查账。审计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文件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股东审计有一定的界限。检查的账目仅限于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会计凭证等凭证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通过摄影、拍照、复印等方式复制,但法律允许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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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