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正常证明就可以,一、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桥旅漏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镇中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敏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章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