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实施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由发包人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