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婚博会”引发著作权纠纷会展公司被诉侵权 |
释义 | 据上海法院网消息,中国婚博会吸引了颇多新人眼球,却在近期惹来了一场著作权纠纷。近日,上海相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6月1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中国婚博会》,并于当日在上海首次发表。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原告作为法人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从去年年底起,原告发现,被告分别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及世博展览馆承办的婚庆展览会上将原告的《中国婚博会》作为该展会的名称,并在对外宣传、广告以及相关附属产品中大规模使用《中国婚博会》。被告又于2012年12月15-16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召开中国婚博会,并在展览馆大范围使用《中国婚博会》。同时,被告在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中国婚博会五个字,如在八号线人民广场站南京西路入口处的巨幅广告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承办的婚庆展览会上使用原告的《中国婚博会》,包括停止使用中国婚博会五字;在其官方网站及《新民晚报》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一、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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