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废止,现在施行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 市流 产假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客观: 生育假: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假。1、产假:女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可以休假90天。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另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假,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或男同志享受这一个月的奖励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十五周岁止。2、节育假:工作人员实施节育手术,男同志休假不超过十五天;女同志休假不超过一个月。女同志做上环手术的,休假不超过一周。3、人工流产假不超过两周。4、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医生证明办理。 |